武汉本月底实施《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》
据悉,《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》于10月30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规定,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,公共停车设施可销售部分产权,以鼓励大家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停车设施,鼓励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。
《办法》从专项规划、土地供应、建设审批、施工验收和系统管理五个方面,对建设停车设施事项进行了规定。如规定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、老旧小区、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,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;在规划建设城市绿地、广场、道路时,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。
在《办法》中,简化了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程序。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,只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、规划、城管、交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(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)审定,不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,以节省前期审批时间,加快项目建设进度。
针对建设停车设施收回成本周期长,经营成本高等问题,《办法》规定,凡是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,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%的停车位产权,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。
同时,允许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商业设施。《办法》规定:“凡是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现有城市道路、广场、学校操场、公园绿地地下以及公交场站、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,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,可以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%的附属商业设施(不含停车设施管理用房、停车辅助设施的占地面积)”。